因被公职人员举报,安徽经纪人李德敏被羁押749天后,检方以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撤诉处理。4月24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李德敏处获悉,4月22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共计赔偿41.8万多元,并在其住所地发布信息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月22日,宿迁市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共计赔偿当事人41.8万元。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上游新闻此前刊发《安徽“民间中介”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举报者系多名公职人员》等报道显示,现年63岁的李德敏是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2008年李德敏考取《经纪职业资格证书》。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取得《经纪职业资格证书》后经纪人促成双方签订合同后,有获取佣金的权利。
2019年5月17日,李德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庭审中,检方称李德敏先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吸收林某、李某等30多人2700余万元,并出具了多名公职人员向安徽省监察委邮寄的签字按手印的举报信。2021年8月17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撤诉,以李德敏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为由,决定对李德敏不起诉。
错误羁押749天后,李德敏申请国家赔偿。2021年10月21日,萧县人民检察院作出萧检检六赔决(2021)22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李德敏人身自由权赔偿金27955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2000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李德敏向宿州市检察院申请了复议,宿州市检察院复议维持萧县检察院的赔偿决定。
随后,李德敏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4月22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13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的,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本案中,李德敏被限制人身自由749日,应认定为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萧县人民检察院对李德敏该项请求作出支付李德敏精神抚慰金112000元的决定,计算标准不妥,结合案件情况,应酌情提高赔偿标准,依照法律规定萧县人民检察院应支付李德敏精神损害抚慰金139000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李德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最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萧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请求人李德敏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279451.9元;赔偿李德敏精神损害抚慰金139000元,并在赔偿请求人李德敏住所地发布信息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决定。
▲2008年,李德敏取得的经纪执业资格。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被认定无罪后,李德敏提出希望有关部门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诬告陷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追究举报他的部分公职人员责任。2月23日,宿迁市公安局和萧县公安局的8名负责人表示,已要求萧县公安局调查有关李德敏案件不实举报者的问题及线索,宿州市公安局也成立了督查组,对此案件的办理进程予以全面督查。3月15日,李德敏报案。
4月1日,萧县公安局作出的萧公(刑)不立字〔2022〕2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对李德敏的举报线索不予立案。4月6日,李德敏就萧县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进行复议,同时申请萧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